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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出台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

2020年08月06日 15:58:08 来源:市司法局

为加强立法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地方立法有效实施,黄山市日前出台《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办法》共二十二条,重点对评估原则、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内容、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

一是确定主管部门和评估主体。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法后评估的实施单位,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且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评估机关,评估机关不明确的,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确定。

二是明确应当评估情形和标准。明确了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5种情况;同时列明了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等6类评估标准,使立法后评估工作更具操作性、可行性。

三是规范评估程序突出公众参与。要求评估单位按照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等程序、步骤科学开展评估工作,要求评估工作过程中应确保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保守工作秘密等。

四是规定评估报告运用。明确将评估报告作为编制立法计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或者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