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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人民法院: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雇工受伤 雇主应赔偿

2020年11月24日 16:28:28 来源:黄山新闻网

       黄山广电台讯(倪璇)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维护劳务者合法权益。

2019年1月7日上午11点许,戴某在雇主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做工。施工现场三面高的地方搭有架子进行安全防护,正前面矮一点地方,没有搭架子进行安全防护。当时系下雨天气,戴某为屋顶铺设防漏材料,在用气枪打钉子的过程中,由于屋面光滑,不慎从二层屋顶掉落受伤,戴某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26417.72元,雇主已垫付。戴某第二次手术取钢板回家后,找到雇主某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戴某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评定十级伤残,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数额后,诉请法院依法维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戴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但其承建的展示中心防范措施不到位,而且在雨天放任戴某等员工从事屋顶作业,由此造成戴某不幸从屋顶跌落受伤,应当对戴某承担赔偿责任,对戴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为宜。戴某安全意识欠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责任,认定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

该案判决后,雇主提出上诉。经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普法知识点:在外务工受伤,同雇主协商赔偿事宜不成,考虑通过法院维护,可诉请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需保留医疗机构开具的票据,凭票据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计算;

3、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根据伤残评定、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计算,伤残评定及三期可经司法鉴定所鉴定。

4、精神损失费;

5、为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等。


编辑: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