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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原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同在县农贸市场经营鱼铺,两家店面相对。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妻姐因一条鳜鱼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家属介入,后引发双方互殴,随后王某将陈某推倒在地,并用膝盖跪压陈某右胸腹部,后被他人劝阻拉开。陈某受伤后前往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第4、5、6前肋内侧缘骨折。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王某自首,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