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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军、洪郑因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在歙县三阳镇当地有一定影响,大部分群众对其比较惧怕。2012年8月,洪军指使洪郑注册成立天红咨询服务所进行高利放贷,并组织洪郑、洪稳、胡文军、洪剑、张勇、洪学良等人采取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先后向被害人叶某权、洪某利、方某强、洪某远、李某平、方某林、叶某亮、方某、洪某、范某火、潘某利等人及其亲属进行非法讨债逼债,如对某某权实施扣押车辆、逼迫叶某权出具虚假欠条并索债;对洪某利及其亲属、洪某远、洪某的担保人洪某果实施殴打;对方某强、李某平及方某林、叶某亮、方某及其亲属、潘某利及其亲属通过电话、短信和当面威胁;挟持范某火进行威胁恐吓等。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与和谐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洪军、洪绍凯、胡文军还另外实施了七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被告人洪军、洪绍凯还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被告人洪军还实施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行为。
处理结果
歙县人民法院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洪军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洪绍凯不服提出上诉,黄山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