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新用户
注册新用户
修改密码
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歙县人民政府根据最高法及省、市最新要求,及时制定出台了《歙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从四个方面对该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作出了明确,多举措切实推进该项工作。
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将负责人范围扩大到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切实有效的减轻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压力。
明确必须出庭的案件。细则列举了包括机关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十三类行政机关必须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保障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明确出庭应诉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应当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举证、质证、陈述、辩论,配合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等,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
明确问责追责的情形。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仅委托社会律师出庭的,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案件在诉讼中多次败诉的等七类情形,县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据悉,2019年度歙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实施细则》“四个明确”,不仅进一步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效落实,更能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