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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广电台讯(章芳 程海卫)12月23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五万零二十四元返还给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 8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加胡某为好友,并告知被害人胡某,说是通过某婚介网认识她的,并谎称自己叫“吴某某”,是黄山市屯溪区人,家中开烟酒店的,想和胡某谈男女朋友。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后,自2018年9月份至2020年2月,孙某虚构筹钱放贷、给朋友帮忙开销费用等理由从胡某骗取人民币共计146589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通过某相亲网发消息给陈某,加陈某为微信好友,孙某谎称自己叫“孙某某 ”,在上海跟别人合伙做酒店经营管理,为了照顾父母才回到黄山发展。2019年12月初,双方见面后进行交往。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孙某虚构投资房产、做生意亏本、偿还债务利息等多种虚假理由从陈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03435元。
以上被告人孙某骗取胡某、陈某钱财未还数额共计250024元,孙某没有退出赃款。被告人孙某于2020年8月25日主动到祁门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多次实施诈骗、有诈骗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编辑: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