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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广电台讯(金健群 程海卫)1月12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夫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庭宣判,依法支持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叶某夫妻归还劳务费20000元的诉请。
本案中,原告刘某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一直在被告叶某个体经营的“某加工厂”做锯木工。2019年2月16日,结算费用时,被告叶某尚欠原告刘某2万元劳务费,并出具了一份欠条。原告刘某经催要无果,遂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叶某拖欠劳务费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欠费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宣判后,案件承办法官就本案所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庭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感悟到《民法典》就在身边。
编辑: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