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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某和胡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1月16日20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黟县碧阳镇书院路小马驹饭店出发行驶至翼然中路与碧阳大道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后被依法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47.5mg/100ml。
被告人胡某于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金彭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黟县县城沿原S218省道(现为G530国道)往西递镇叶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原S218省道78Km+600m处时,与前方同向汪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倒地受伤、人力三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黟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人体血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4mg/100ml。经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汪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和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尽管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已近10年,但仍有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时有发生,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驶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出行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万不可心存侥幸,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