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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记者从我市举行的《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首部地方性法规《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8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委会通过,2018年12月29日以市政府57号令形式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新闻发布会上,市法制办就即将实施的《办法》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以及其亮点与特色进行了全面解读。《办法》是我省首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地方立法项目,以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了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体制机制,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为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黄山市美丽乡村建设成绩可佳,在全省位居前列,但也存在长效管理机制薄弱,部分乡村缺乏产业支撑,难以维系后续管护费用支出等问题。乡村违法建设,乱扔乱倒生活废弃物和污水,损坏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违反城乡规划秩序,损坏村容村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污水、垃圾、厕所治理的标准,建设管护的资金保障机制,设置了美丽乡村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和对应的法律责任,为解决制约美丽乡村建设的瓶颈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办法》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将徽文化元素和徽州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写入了美丽乡村建设风貌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条款,立法保护乡村传统的风貌特色,突出了徽州山水人文历史的底蕴,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本报记者 刘 森)
编辑:郑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