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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反映:本人是一位残疾人,几年前与妻子离婚时曾写过一份协议,将自己在屯溪秀水豪园的一套住房赠与儿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至今儿子对自己不管不问,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现在想将当初赠与儿子的这套房屋收回,请问需要走什么法律程序?另咨询自己在祁门县还有一套房子,离婚时没有与前妻办理财产分割手续,还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现在想对这套房子进行分割,拿走属于自己的一部份,该如何办理?
市司法局回复:已赠与的房屋能否收回问题。结合描述情况,如果是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话,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说,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主张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是单独订立赠与合同,将自己的个人房屋赠与儿子,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话,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房屋在办理过户前,未发生物权效力,且如无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则可以撤销赠与。关于听众反映的第二个问题,离婚时没有与前妻办理房屋分割手续,现在想进行分割。建议与前妻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则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分割。
编辑: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