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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反映:2010年在屯溪区阳湖洽阳小区购买了一套安置房,与原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注明到时由原房主配合自己办理不动产权证。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经过公证处公证过的,但是现在原房主反悔,提出配合过户要另外支付一笔费用。自己是退伍军人,请求军人事务局帮助与阳湖镇进行协调,能否凭当时经过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自己单独去办理相关手续,一切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复:已与听众电话联系,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屯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已协调阳湖镇司法所为听众进行调解。若还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屯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电话2591767。
编辑: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