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新用户
注册新用户
修改密码
听友反映:5月14日晚9点20分开车途径歙县金马集团大门口,与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相撞。交警到达现场后经询问得知摩托车驾驶员系无证无照酒后驾驶。请问这样是否应该由摩托车驾驶员一方负全责?另自己要求交警部门出具对方c
歙县交警大队回复:2019年5月14日21时20分许,詹某圣驾驶浙C60A0E号小型客车沿新安江大道由歙县城东开发区往歙县二中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安江大道布射桥西桥头路口左转弯时,与由歙县二中驶往城东开发区方向程某万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万受伤及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詹某圣认为倒地摩托车阻碍通行将其移至路边。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程某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事故正在办理中,事故责任尚未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起事故中,主要是因为詹某圣驾驶浙C60A0E号小型客车转弯未让直行导致,程某万无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三项违法行为是否是导致事故的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查。事故处理结束时,将对双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分别送达各方。
编辑: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