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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听众来访:本人(王义强)原是屯溪昱城皇冠假日酒店的员工,2018年底的时候,酒店领导在员工大会上说2018年的年终奖按照职工月工资的2.7倍发放。在今年春节前,酒店发放了月工资2倍的年终奖,当时说另外0.7倍年终奖在春节后发放。本人4月18日离职了,酒店在4月30日发放了员工剩余的0.7倍年终奖,但是本人却没有。酒店的解释是以发年终奖当天在册员工为准。本人认为,酒店长时间延后发放年终奖本身就不对,现在却以这样的歪理来克扣员工福利,明显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希望人社部门对酒店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人社局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如何发放劳动报酬应属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来访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年终奖,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书面申请劳动仲裁。
编辑: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