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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听众反映:本人2009年在屯溪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2014年停止缴费。现在已经55岁(女),请问能否将原来已交的职工养老保险账户金额转到居民养老保险上?如何办理?
屯溪区人社局答复如下:经同本人电话沟通(13685593514),余惠琴,女,身份证号码342727196509170025,该同志在我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间段为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74号)及所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该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至待遇领取地办理相关手续。
编辑: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