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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平湖水域禁渔(禁钓)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太平湖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现就规范太平湖水域禁渔(禁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禁钓)区域与时间
(一)季节性禁渔区
范围:太平湖鱼类主要产卵区为禁渔区,面积共3万亩。分别为共幸码头口至民主村元岭原公路桥水域,和平大桥至汪王岭村老铜锣桥水域,新明乡周坪至蓝水河电站大坝水域,乌石镇西山以上至清溪大桥、佘溪河大桥、章家坦水域。乌石垂钓区、共幸垂钓区在禁渔区内;曙光垂钓区曙光丁家对岸至周坪在禁渔区内(见附图)。
期限:每年3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
管控要求: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含休闲垂钓),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常年禁钓区
范围:除《黄山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方案》划定的8个垂钓区(乌石垂钓区、黄土岭垂钓区、共幸垂钓区、新华永丰库湾垂钓区、沧溪库湾垂钓区、秀湖垂钓区、麻川垂钓区、曙光垂钓区)(见附图)外,其他水域均为常年禁钓区。
期限:全年。
管控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常年禁钓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垂钓活动。
二、禁止的垂钓行为及方式
(一)禁止违规钓具: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以及探鱼仪、鱼枪、射鱼器等辅助工具。
(二)禁止诱鱼垂钓行为: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动物打窝及钓饵垂钓;向水体投放田螺、钉螺等外来生物。
(三)禁止危险区域垂钓:在桥梁、码头、景点、旅游栈道、渡口及电力设施周围100米范围内垂钓。
三、有关限制与管理要求
(一)禁止非法渔业活动。除经批准的渔业经营活动,以及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休闲垂钓外,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太平湖风景区水域从事非法养殖、捕捞等渔业活动。
(二)禁止钓捕的物种:鲢鱼、鳙鱼及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大鲵等),误钓需立即放回原水体。
(三)休闲垂钓数量限制:每人每次钓获物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克,如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5000克,可以留取该尾渔获物,其他钓获物需立即放回原水体。
四、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禁钓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根据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0559—8561136,区农业农村局0559-8561128。
特此通告。
附件:太平湖禁渔(禁钓)区示意图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编辑: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