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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9年07月16日 15:15:11 来源:黄山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准确、有力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信访条例》规定走访,经释法明理后,继续缠访、闹访;承诺息诉息访,并与涉事单位签订了“承诺书”“调解书”“协议书”等,合理诉求已兑现后又反悔,继续以同一信访事项上访;信访事项已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处理和信访事项已按信访程序办理终结,或者信访事项处于办理程序中,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而两次以上进京、赴省上访的。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周边公共场所,围堵大门通道,长时间滞留办公场所,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抛撒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起哄闹事等行为,或者为制造社会影响实施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到国家机关和信访接待场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上访的。

  (五)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以进京、赴省上访相要挟,向属地党委政府或涉事单位索要财物的。

  (六)在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间节点进京或在活动举办地上访,或者策划、煽动、串联、诱使、教唆以及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

  (七)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和其他帮助;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虚假信访信息的。

  (八)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在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后,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司法局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7月8日


编辑: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