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新用户
注册新用户
修改密码
黄山广电台讯(盛国荣 戴磊)近日,祁门县历口人民法庭案件承办人经细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由银行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谢某主动偿还借款,原告汪某向法院撤回起诉。
2017年11月,谢某因要去上海做生意,找到亲戚汪某借钱,汪某通过银行转账40000元给谢某,考虑到双方系亲戚关系,因此汪某未让谢某出具借条。之后汪某多次向谢某催要钱款,但均遭到谢某拒绝。无奈之下,汪某于2020年4月1日到历口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展开激烈辩论,谢某一直否认该笔款项属于借款,但却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该笔转账属于其他用途。汪某则坚称该笔转账是借款。当事人双方情绪激动,争吵声不断。由于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又是邻居,为避免矛盾纠纷继续延续,本着从维系亲属关系,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出发,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调解方法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庭审调解中,案件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居中调和,但当事人双方因争歧过大,调解未能成功。
但承办法官并未因此放弃,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谢某,对其就该案进行释法明理,做好了谢某的思想工作,但这时汪某却不同意谢某的解决方案。承办法官又以情相劝,汪某、谢某既是亲戚,又是邻居,如能和解,对双方都是最佳的选择。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起由银行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该案中,汪某虽然不能提供借条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依据其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汪某并无将涉案款项赠与谢某或用于偿还前债的意思表示。谢某抗辩转账系汪某偿还谢某此前出借的40000元,应由谢某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谢某并未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谢某主张涉案款项系偿还前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汪某转账支付给谢某的款项应属于借贷性质。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编辑: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