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休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在疫情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休宁县璜尖乡徐家村村民徐某携带蓄电池、电鱼竿、等离子混频能量释放器到璜尖乡璜尖河乔亭段水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河鱼。2月24日下午,徐某再次携带上述工具到同一水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河鱼,后被村干部发现并制止。
庭审中,公诉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名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并以案释法向旁听人员宣传了该县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设置。公益诉讼起诉人也当庭揭示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指出徐某在禁渔期采用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鱼类,不但造成了野生鱼类的死亡,电流更会对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致其不育,导致渔业资源被严重破坏。同时,电鱼还会对水域中栖息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伤害死亡,破坏鱼类的食物链,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的毁灭性破坏。
休宁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院指控及量刑建议,判处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被告人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并愿意以身说法,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劝诫广大村民绝不要非法捕捞水产品。
下一步,休宁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结合开展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工作,以小案件彰显大作为,传播打击、保护、修复的生态环境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