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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日前,黄山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强调,组建黄山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分别在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立第一调解工作室、第二调解工作室、第三调解工作室,分别负责涉银行类金融案件、涉保险类金融案件、涉融资担保类金融案件的调解工作。
《实施办法》要求,司法行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金融调解工作室名册和金融调解员名册,并予以公示,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实施办法》明确,金融调解案件范围是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委托、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金融纠纷案件,但不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二是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三是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刑事犯罪的;四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五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六是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七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八是抗诉、再审案件;九是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案件。
《实施办法》指出,全市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专门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及工作协调力度,深入推进金融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评估实际效果,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实施办法》提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组建调解专家库。建立常态化金融调解工作的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停止开展金融调解工作一年,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消除影响或仍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机关予以注销。建立金融调解员考核机制,考核不称职的调解员应当停止开展金融调解业务一年。金融调解员的考核事项,由金融调解员所在的金融工作室负责,并报同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调解委员会备案。
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