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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布主体资格,把关源头质量。印发《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率先在全省将47个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向和合法性审核机构同时公布,从源头把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是修订程序规定,把关制定质量。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修订《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制发依据、制发流程、内容要求、审查程序等进一步加以规范,突出公众参与,保障知情权。
三是强化督促指导,把关备案质量。下发通知要求制定主体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法制监督平台”进行电子备案,规定明确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及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等电子报送要求,提升备案审查效率。今年以来,共完成审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备案文件50件。
四是开展立后评估,把关执行质量。制定出台《黄山市立法后评估办法》,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列入办法执行,明确工作责任、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等,建立常态化评估工作机制。精心部署组织启动年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共有3部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在组织评估中。
编辑:张弛